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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郑州蓝恒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洋、谢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蓝恒商贸有限公司,李洋,谢金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724号原告:郑州蓝恒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阳光,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岚,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洋,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谢金彪,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郑州蓝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洋、谢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郑州蓝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蓝恒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蓝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蓝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