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郑州蓝恒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洋、谢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蓝恒商贸有限公司,李洋,谢金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724号原告:郑州蓝恒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阳光,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岚,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洋,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谢金彪,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郑州蓝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洋、谢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郑州蓝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蓝恒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蓝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蓝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