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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孟庆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187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庆丰,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赤峰市,捕前租住赤峰市红山区。2008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8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09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庆丰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孟庆丰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青根宝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庆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中旬,被告人孟庆丰到赤峰市××区联通合作手机营业厅,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营业厅室内,窃取被害人杨某现金人民币4640元,窃取耳机三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元。2、2017年3月4日晚,被告人孟庆丰到赤峰市××区联通合作手机营业厅,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营业厅室内,窃取被害人杨某手机两部,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550元。耳机二十个,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400元。充电线十根,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100元.充电器插座五个,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60元。充电宝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元。智能终端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80元。3、2017年3月12日晚,被告人孟庆丰到赤峰市××区,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彩票站室内,窃取被害人陈某现金人民币120元,面值10元的彩票70张,面值人民币5元的彩票110张。细支云烟七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元。4、2017年3月26日晚,被告人孟庆丰到赤峰市红山区赤峰第二医院住院部停车场,采用钥匙门接线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幕宋明黑色台铃牌两轮踏板电动车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0元。电动车后备箱内有袜子10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元。女式内衣一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元。5、2017年3月27日晚,被告人孟庆丰到赤峰市××区前,采用钥匙门接线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宋某立马牌两轮踏板电动车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60元。庭审中又查明,被告人孟庆丰对犯盗窃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孟庆丰盗窃的部分赃物被收缴退还被害人,价值人民币69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庆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杨某、陈某、幕宋明、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1、张某2、崔某、贾某、刘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及被告人孟庆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庆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杨某、陈某、幕宋明、宋某等人财物,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42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杨某、陈某、幕宋明、宋某等人财产权,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孟庆丰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庆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收缴退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庆丰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庆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对被告人孟庆丰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聪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