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0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贺成功对白城市港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丰汇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成功,南通丰汇建筑有限公司,白城市港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财保21号申请人:贺成功,现住河南省平舆县。被申请人:南通丰汇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兆军,系董事长。被申请人:白城市港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进荣,系董事长。申请人贺成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进行查封。申请人请求查封被告白城市港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应付南通丰汇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的105477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白城市港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应付南通丰汇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的105477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曹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