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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危文堂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文堂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622刑初5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危文堂,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初中文化,务农,家住余江县。2017年3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余江县看守所。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江检察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危文堂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危文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9时许,被告人危文堂驾驶赣F×××××号货车沿320国道从余江县高速挂线往洪湖乡五湖水库方向行驶,至320国道662KM+600M处进五湖水库的交叉路口路段右拐弯进路口时,因未注意安全驾驶与右侧同向行驶的由周某(男,殁年49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碾压,致周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危文堂立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自动投案并接受民警调查。经余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危文堂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亲属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危文堂委托其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危文堂履行约定赔偿款并取得谅解。同日被害人亲属向本院申请撤回民事诉讼获允。上述事实,被告人危文堂在开庭过程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122警情信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呼气时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证、车辆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银行现金缴款单、银行汇款单、领条、谅解书、撤诉申请、刑事裁定书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文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时未注意安全行车,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危文堂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抓捕,主动投案并接受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危文堂所犯罪名及犯罪情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危文堂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危文堂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危文堂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莺人民陪审员  陈雪玲人民陪审员  王小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