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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鞠文军与黄骅市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文军,黄骅市骨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599号原告:鞠文军,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男汉族,职业,现住黄骅市。被告:黄骅市骨科医院,住所地黄骅市建设大街。鞠文军与黄骅市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鞠文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鞠文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鞠文军负担。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新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