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鞠文军与黄骅市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文军,黄骅市骨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599号原告:鞠文军,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男汉族,职业,现住黄骅市。被告:黄骅市骨科医院,住所地黄骅市建设大街。鞠文军与黄骅市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鞠文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鞠文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鞠文军负担。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新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