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4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姬晓霞与杨松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晓霞,杨松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746号原告姬晓霞,女,汉族,1980年2月14日生,住××。被告杨松现,男,汉族,1972年4月13日生,住××。原告姬晓霞与被告杨松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6年6月27日原告姬晓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姬晓霞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姬晓霞负担。审判员  张红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