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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9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田伟、张香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伟,张香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9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伟,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张香粉,女,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执行田伟与张香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香粉址于海上五月花3-2地块2-5#楼1梯28跃29层2804室,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张香粉可供执行的财产,田伟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张香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田伟的债权为720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智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