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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大名县大名镇青林广告门市与杨怀林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大名镇青林广告门市,杨怀林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5民初1645号原告:大名县大名镇青林广告门市。住所地:大名县。经营者:张晓方,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杨怀林,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原告大名县大名镇青林广告门市与被告杨怀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名县大名镇青林广告门市经营者张晓方、被告杨怀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名县大名镇青林广告门市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广告制作费3798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8月30日为被告制作广告、宣传牌,被告欠原告制作费用37986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提起诉讼。被告杨怀林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本人是帮朋友定作的广告牌,朋友给钱后偿还所欠款项。本院认为,杨怀林承认大名县大名镇青林广告门市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大名县大名镇青林广告门市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大名县大名镇青林广告门市、杨怀林之间的定做合同,是双方通过缔约而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故合同成立有效。合同成立后,大名县大名镇青林广告门市已按杨怀林的要求为被告制作广告、宣传牌,且杨怀林于2014年12月9日为大名县大名镇青林广告门市出具欠条一张,其亦应支付广告制作费52986元。杨怀林于2015年1月21日、2016年7月28日两次还款共计15000元,剩余欠款为37986元。故大名县大名镇青林广告门市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怀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拖欠原告大名县大名镇青林广告门市的广告制作费379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被告杨怀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爱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仲凯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