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孙英华、李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孙英华,李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517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勇,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李晓军,内蒙古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英华,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李薇,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冀建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 子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萨其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