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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91执5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婧、临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婧,临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51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婧,女,汉族。被执行人:临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大山路东段工贸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小伶,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小婧与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39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雷审判员  何宗泉审判员  鲁晨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弈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