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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1962年4月4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蔚县。被执行人张某2,男,195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1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731执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郝艳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巍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