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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齐伟与张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伟,张世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353号原告:齐伟,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张世杰,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伟诉被告张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齐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世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伟撤回对被告张世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齐伟负担。审 判 长  邓晓辉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