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6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彦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6刑初6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彦龙,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彦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永军、检察员邢玉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彦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9日至9月4日,被告人刘彦龙先后6次利用工作之便在蒲上镇北吴村村北马某1的肠衣加工厂内盗窃羊肠衣800米左右,经鉴定,2016年9月4日被盗肠衣价值人民币200元。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刘彦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彦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9日至9月4日,被告人刘彦龙先后6次利用工作之便在蒲上镇北吴村村北马某1的肠衣加工厂内盗窃羊肠衣800米左右,经鉴定,2016年9月4日被盗肠衣价值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9月7日,马某1报警,称2016年6月下旬,其位于北吴村村北的肠衣加工厂内多次被盗肠衣,损失价值四、五万余元。2、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由顺平县蒲上镇北吴村马某1于2016年9月7日9时许报案至顺平县公安局。该局经过审查,于同年9月12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刘彦龙进行传唤,刘彦龙供述了其于2016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期间,6次在马某1肠衣厂内盗窃羊肠衣的违法犯罪事实。3、户籍证明信,证实刘彦龙等人的户籍信息。4、顺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刘彦龙在马某1肠衣厂盗窃所得的肠衣拿回家后与其自家肠衣混在一起售卖,盗窃所得肠衣无法找回。5、被害人马某1陈述,其在顺平县北吴村村北开肠衣加工厂,自2016年6月下旬,其近两次清货发现总是赔钱,怀疑是车间的工人刘彦龙偷肠衣。2016年9月4日下午,其看见刘彦龙的裤子口袋湿了,于是让其媳妇从刘彦龙的两个裤子口袋里拿出来四个装着肠衣的小塑料袋,分别是A头97米,A二95米的白绵羊肠衣。刘彦龙说她从厂子发完第一个月工资后开始在车间里偷肠衣的。其将刘彦龙的丈夫李建永叫来解决此事,李建永提出给10000元钱赔偿损失,其损失有四、五万块钱,就没收刘彦龙送的钱,并报了警。6、证人赵某(马某1的妻子)证言,证实其与丈夫马某1在北吴村村北开肠衣加工厂,刘彦龙在其家的肠衣厂上班。2016年9月4日,马某1让其搜刘彦龙身上,其在刘彦龙的口袋里搜出四袋白绵羊的肠衣,分别是A头97米,A二95米,大概价值150元。刘彦龙说是从发了第一个月的工资以后就开始盗窃肠衣了。其丈夫李建永说赔偿一万元钱,其与马某1觉得不足以弥补肠衣厂的经济损失,就报警了。7、证人石某证言,证实其在马某1的肠衣厂上班,其和潘某负责做货,彦龙(刘彦龙)负责量码。其多次发现彦龙把做好的肠衣将水分挤干撒上盐放在一起,不符合其的工作性质。老板马某1总是说肠衣厂赔钱,其怀疑彦龙有问题。2016年9月4日17时,其和潘某发现彦龙用塑料袋装肠衣,就将此事告诉了马某1。其第二日上班,马某1说从彦龙身上搜出了肠衣。8、证人潘某证言,证实其在马某1肠衣厂上班,其和石某负责做肠衣冲水,彦龙(刘彦龙)负责量码。老板马某1老是说肠衣厂赔钱。其和石某干活的时候,自己量过几次码,能量出5把,但是彦龙量完就剩下2、3把,有时候彦龙还给肠衣上盐后攥成一小把,其怀疑彦龙有问题。2016年9月4日下午17时,其下班时发现彦龙用有个塑料袋装做好的肠衣,其就将此事告诉马某1了。9、证人罗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4日下午17时,其在马某1肠衣厂看到马某1和一个四十岁左右的女员工在院子北边说话,后来马某1的媳妇在那个女员工的裤子口袋里搜出一兜子肠衣。10、证人闫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4日下午,其在马某1肠衣厂看到马某1让他媳妇在一个女工人裤子口袋里搜出来两袋肠衣。11、被告人刘彦龙供述,其自2016年6月份开始在顺平县北吴村马某1家的肠衣厂工作,开始约定的工资是每天120元钱,但是到了8月份发工作的时候,马某1说其干活慢,按照每天100元的计算工资。其就从8月29日开始到9月4号,分六次盗窃马某1肠衣厂的肠衣。第一次盗窃肠衣是2016年8月29日,盗窃肠衣总长90米左右;第二次是8月31日,记不清盗窃了多少肠衣;第三次盗窃的时间是9月1日;第四次是盗窃的时间是9月2日;第五次盗窃的时间是9月3日;第六次盗窃的时间是9月4日,其后四次每次都盗窃十根左右的肠衣,每根肠衣的长度不一,有10米多的,有7、8米的,盗窃肠衣的型号多是A2;六次盗窃肠衣总长大概800米,总价值1000元左右,A头大概3把多(每把90米左右),A2大概三四把,A3有几十米。其盗窃所得的肠衣和自家肠衣混在一起买了。9月4日,其盗窃的肠衣A2大概20米,A头97米,正准备离开肠衣厂的时候,被马某1拦住,马某1的妻子从其身上搜出肠衣。马某1就将其丈夫李建永叫来商量其盗窃肠衣的事,后来其与丈夫李建永就回家了。1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刘彦龙于2016年9月4日盗窃的肠衣价值人民币200元;刘彦龙于2016年8月29日至9月3日期间盗窃的肠衣规格、数量不明确,不予认定价格。14、谅解书及收条,证实刘彦龙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马某1人民币16000元,被害人对刘彦龙表示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彦龙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彦龙的犯罪情节和后果,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彦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齐震虎审判员 张新科审判员 魏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苑佳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