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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海忠与张洪波、焦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忠,张洪波,焦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716号原告:于海忠。被告:张洪波。被告:焦丽娜。本院审理的原告于海忠与被告张洪波、焦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海忠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海忠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忠撤回对被告张洪波、焦丽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于海忠负担。审判员  刘书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雒李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