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建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999号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开发区南京路与睢阳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9845745K。负责人:熊申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军,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民,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6月27日,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杨建民自动交纳物业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