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十堰鼎业工贸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十堰鼎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977号原告: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谭家湾镇谭家湾村*组***号。诉讼代表人:孙照宏,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被告:十堰鼎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路村*组。法定代表人:万英豪,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鼎业工贸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文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天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