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4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柯和军与张尼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和军,张尼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598号原告:柯和军,男,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现住贵州省。被告:张尼亚,女,1989年6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现住贵州省兴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和军诉被告张尼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和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和军负担。审判员 彭汉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