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4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柯和军与张尼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和军,张尼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598号原告:柯和军,男,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现住贵州省。被告:张尼亚,女,1989年6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现住贵州省兴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和军诉被告张尼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和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和军负担。审判员  彭汉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