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某某、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589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福建省人,住广东省河源市。担保人林某甲,男,汉族,福建省人,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某某诉被执行人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林某甲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河源市商品房一套作担保,双方达成了《和解履行协议书》,但被执行人、担保人均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担保人林某甲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某某、林某甲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