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泽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西安泽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620号申请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泽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泽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3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腾交承租的建筑面积为3533.26平方米的房屋及场地以及被执行人自建房屋和相关电梯等设施,房屋使用费24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与案外人西安梦幻电子娱乐有限公司协商腾交事宜,其余房屋均交予申请人控制。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