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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岱鹭与冉义琼吴世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岱鹭,吴世彬,冉义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983号原告:陈岱鹭,女,1973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吴世彬,男,1971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冉义琼,女,1972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华东,重庆市武隆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230071100062。原告陈岱鹭与被告吴世彬、冉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岱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岱鹭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岱鹭负担。审判员  左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