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8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孙勤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孙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健康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尹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芳馨,河南秉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勤,女,汉族,1963年7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向红、牛久华,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孙勤以经慎重考虑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孙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二、准予孙勤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孙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继军审判员 宋江涛审判员 樊汴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顺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