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范振伟与大连荣嘉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振伟,大连荣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840号原告:范振伟,男,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大连荣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关街道东风管委会延安委。法定代表人:李威,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创,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大连荣嘉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师。住辽宁省庄河市。原告范振伟与被告大连荣嘉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振伟撤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华 威代理审判员 潘 雪人民陪审员 隋昕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