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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钟德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德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817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803号。受理日期:2017年6月19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钟德垒,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郧西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2月11日被抓获,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钟德垒在石狮市灵秀镇世茂摩天城售楼部旁样板房地下室,趁无人之机,用剪刀、美工刀盗割走工地的一条长约25米标有“广东泓川电缆”等字样的ZR-YJV(4*70+1*35)mm2型铜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675元)。同日21时许,被告人钟德垒在石狮市灵秀镇世茂摩天城一在建工地地下室被世茂摩天城的保安抓获,并移交给石狮市公安局灵秀派出所民警。案发后,被盗的电缆线已追还。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勘验笔录、扣押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并对被告人钟德垒提出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钟德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德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赃物价值人民币367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德垒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钟德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钟德垒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德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支丁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