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汤寿恺与高正强、郑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寿恺,高正强,郑权,嵇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寿恺,男,1944年2月1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高正强,男,1966年12月1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郑权,男,1967年1月2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嵇洪琴,女,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汤寿恺与被执行人高正强、郑权、嵇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10民终2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汤寿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正强、嵇洪琴给付人民币2449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郑权在60000元及利息的范围内对高正强、嵇洪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5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除发现郑权有近20000万元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2017年2月20日,被执行人郑权来我院现金交付65000元执行案款,本案依法扣除执行费后,及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汤寿恺。3、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4、根据高邮市房管部门的反馈信息,被执行人高正强、郑权、嵇洪琴名下没有房产。5、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高正强、嵇洪琴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6、2017年6月26日,本院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审 判 员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