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郑州点石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谈琨、栗春芬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点石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谈琨,栗春芬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1045号原告郑州点石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关街194号1层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朱树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凯,河南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琨。被告栗春芬。委托代理人邱学金、王灵燕,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谈琨、栗春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谈琨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按照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本案涉案房屋位于郑州市××区,因此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且二被告住所地均在郑州市××区,被告谈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谈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文文人民陪审员 宋增喜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