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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明瑞嵩与胡国旗、胡国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瑞嵩,胡国旗,胡国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1885号原告:明瑞嵩,男,1959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委托代理人:耿建军,男,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国旗,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方城县。被告:胡国献,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方城县。原告明瑞嵩与被告胡国旗、胡国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明瑞嵩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瑞嵩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瑞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明瑞嵩负担。审判员  陈晓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