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梁瑞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梁瑞蛮,韦凤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德保县。负责人唐忠,行长。被执行人梁瑞蛮,男,1957年4月5日出生,住广西德保县。被执行人韦凤先,女,1953年10月5日出生,,住广西德保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梁瑞蛮、韦凤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02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36.0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24执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永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