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149号被执行人李冰,男,汉族,1990年2月4日生,柱宁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2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被执行人李冰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2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彦 宾审判员 王 凤 章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禄 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