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33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谭沾芳与被执行人朱华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沾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33号申请执行人:谭沾芳,男,1953年4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朱华平,男,1977年1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沾芳与被执行人朱华平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华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谭沾芳借款本金18.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现被执行人只付给申请执行人10000元,其余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燕娥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白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