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樊俊峰与蒋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俊峰,蒋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05民初13780号原告:樊俊峰,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卢凯,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栋华,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生,住上海市浦东区。原告樊俊峰诉被告蒋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继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438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蒋栋华欠原告樊俊峰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43800元,如被告蒋栋华于2017年7月1日起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7000元,于2018年1月20日前偿还完毕,并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43800元;如被告未按上述协议偿还,则应当��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43800元;二、案件受理费1895元,减半收取947.5元,由被告蒋栋华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加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