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蔡宝成与王学政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宝成,王学政,黄贵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异44号异议人蔡宝成。申请执行人王学政。被执行人黄贵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政与被执行人黄贵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蔡宝成于2017年6月19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蔡宝成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撤销异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蔡宝成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