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行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苏海云与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苏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3行终35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涛,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永,男,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员工。委托代理人XX,男,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海云,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海波,北京兴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海云诉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区住建委)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顺义区住建委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行��1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顺义区住建委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确系顺义区住建委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勇审 判 员 董 巍代理审判员 胡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辛 遥书 记 员 孙森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