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咸玲、张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玲,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70号申请执行人咸玲,女,1960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张莉,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柳江县。咸玲与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3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咸玲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缴纳款24800元(其中本金20000元,利息4800元);(2)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27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到房产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没有存款,2017年6月27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莉欠申请执行人二案(2017桂02**执69、70号)约计115000元,定于2017年7月20日前还40000元,2017年9月1日前还40000元,余款在2018年1月份前还清。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咸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遵照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请执行人咸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3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青山审 判 员 韦慰宰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