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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文夫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夫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12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文夫,吉林省白城市人,现住白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12月1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孙凯,系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夫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焕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文夫及其辩护人孙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赵文夫以给被害人柳某的女儿杨柳茵如办工作为名,骗取柳某人民币109000.00元。2016年4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赵文夫以能为被害人钟某1的儿子钟某2办理长安机场安检员工作为由骗取钟某1人民币70000.00元。2015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赵文夫饮酒后驾驶×××号小型汽车沿珲乌公路由北南行,行至970KM+100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驾驶人张某、乘坐机动车人高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赵文夫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4mg/100mL。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赵文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79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文夫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文夫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被告人赵文夫辩护人孙凯认为被告人赵文夫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赵文夫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赵文夫以给被害人柳某的女儿杨柳茵如办工作为名,骗取柳某人民币109000.00元。2016年4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赵文夫以能为被害人钟某1的儿子钟某2办理长安机场安检员工作为由骗取钟某1人民币70000.00元。2015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赵文夫饮酒后驾驶×××号小型汽车沿珲乌公路由北南行,行至970KM+100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驾驶人张某、乘坐机动车人高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赵文夫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4mg/100mL。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赵文夫视频录像光盘一张,证实公安机关在讯问赵文夫的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现象。二、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赵文夫于1980年12月9日出生。2、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两张,证实钟某2去北京培训时在北京卡普世纪酒店住宿花销宿费情况。3、北京白城往返火车票复印件两张,证人钟某2为了培训从白城到北京往返火车票花销情况。4、欠条,证实被告人赵文夫于2016年4月14日给被害人钟某1借款70000.00元,于2016年5月14日前归还。5、2016年9月4日被告人赵文夫保证在2016年9月9日之前还清钟某1所有欠款,特立此据。6、欠条,证实被告人赵文夫欠柳某人民币拾伍万元整,,欠款人:赵文夫。7、证明,赵文夫给杨柳茵如办理农商行工作,工作性质为正式员工,办理结束日期2015年6月30,如到期未能办理完,赵文夫要退还全部费用。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平面现场草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9、白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路巡逻民警大队的白(公交巡)认字[2015]第00905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文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高某不负事故责任。10、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白公(司法)鉴(理化)字[2015]164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实从送检的赵文夫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4mg/100ml。三、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的证言:钟某1被赵文夫骗了70000.00元钱,我来长庆派出所配合民警调查了解情况。2016年4月14日13时许,在白城市洮北区长庆辖区长庆新居小区楼下我的车上,我通过我战友孔繁文认识赵文夫,赵文夫能给别人办白城长安机场的工作,但需要花70000.00元钱。2016年4月14日上午,我在吃饭时碰见我同学钟某1,当时吃饭唠起钟某1的儿子现在没啥干的,我说我战友能找人办长安机场的工作。钟某1当场催我给我战友孔繁文打电话,孔繁文把赵文夫的电话号码告诉我们,通过电话联系上赵文夫,赵文夫说办工作需要70000.00元钱,当时钟某1就答应他了。下午不到两点的时间,我和钟某1带着70000.00元钱到白城市长庆新居小区楼下找到赵文夫,赵文夫跟钟某1说一个月之内肯定能上班,要是上不了班就退钱。赵文夫给钟某1打个欠条,还把他的身份证复印件给钟某1了,当时我和钟某1也没怀疑赵文夫。一个多月之后,我给钟某1打电话询问这件事的进展,钟某1说他儿子先后去北京培训了两次,没有一次培训上,在旅店白呆了二十多天,钟某1就不干了把钱要回来。2016年9月份,我和钟某1在白城市长庆新居喜满楼大酒店的后身找到赵文夫,赵文夫说现在没有钱,钱已经给他的妹妹治病了,赵文夫又给钟某1打了一个欠条,说五天之内把钱还上,之后一直没有还钱,后来联系不上了。2、证人钟某2的证言:我叫钟某2,当兵转业后在家待业。我父亲钟某1找赵文夫帮我安排到白城市长安机场工作,我父亲是怎么认识赵文夫的不清楚。2016年5月份的一天,我父亲钟某1跟我说找了一个叫赵文夫的人给我安排到白城市长安机场当安检员,我父亲说给赵文夫70000.00元钱。2016年6月中旬,赵文夫通知我父亲让我去北京的一个培训中心接受一个月时间的培训,当时赵文夫领着我、镇赉的赵世学、还有一个通榆的小女孩我们四个人一起从白城集合乘坐晚上9点的火车从白城到天津,再从天津到北京。到北京后,赵文夫把我们三人统一到一个宾馆住下,赵文夫说明天去学校参加培训。到北京的三天后,赵文夫领我们去了一趟北京航空培训基地,赵文夫带我们上楼报名,没有缴纳报名费,赵文夫说这个培训费用是他找北京这边的一个李主任负责,不用我们管,到北京的这几天我也一直没有见到赵文夫说的这个李主任。报完名后的第二天,赵文夫说现在培训有两种,一种是不用学员缴费,培训三个月;另一种是缴纳12000.00元,培训一个月。我和赵世学、还有通榆的这个小女孩选的都是第一种,赵文夫就说第一种为期三个月的培训班学员已经满了,得等到一个月以后再统一进行培训,我们三个人就跟着赵文夫乘坐火车从北京回到白城,过一个月后一直没有培训的消息,这期间我父亲钟某1等着急了,不断的打电话询问赵文夫什么时候培训,赵文夫解释说这个培训是一个季度培训一次,再开班得8份到9月份才能开班。2016年8月1日,我父亲钟某1的不断催促下,赵文夫通知我2016年8月7日参加培训,8月5日我自己乘坐K498白城到北京直达的火车,到了北京两天以后,镇赉的赵世学也接到赵文夫的通知来到北京参加培训。当时赵文夫没有来北京,他说他在白城自己要做一个买卖需要签合同,他忙完自己的事再来北京,但是赵文夫一直没有来。我和赵世学一直在北京卡普世纪酒店住宿,当时是旅游的旺季,住宿费挺高的,培训也一直没有消息,我有点承担不起了,就和赵世学两个人一起到廊坊住了一周左右。赵文夫通知我们他往通州他大姐家去呢,说要和我还有赵世学一起在北京会合,我就又和赵世学从廊坊回到北京。我们又在北京住了三、四天后又回到了廊坊,在廊坊住了三、四天后回到了白城,这一次也是没有培训上。我和赵世学也始终没有见到赵文夫,开始还能电话联系,后来就彻底联系不上赵文夫了。回到白城以后,我父亲钟某1感觉我们受骗了,想让赵文夫退钱,但始终联系不上。后来联系上后,赵文夫说9月3日把钱还给我们,还又给我们打了一张欠条,当时赵文夫承认我们给他的钱让他用来给乌兰浩特出车祸的妹妹急用了,再后来赵文夫说我们给他用来办工作的钱,用来归还他之前欠下的外债,之后赵文夫一直是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一直没有还我们钱。后来我父亲钟某1实在忍受不了,就来长庆派出所报案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3、证人张某的证言:2015年9月18日20时许,我在珲乌公路970KM+100KM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了。当时我开车,还有一个朋友高某坐副驾驶位置,我们从镇西回平安镇,沿珲乌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出事地点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我就听到咣的一声,我车就不好使了,我的车就翻入公路右侧沟内了。我当时车速是30-40公里/小时,我前方还有一辆车,灯不太亮,我就在后面行驶,让前后方车注意,双闪开着呢。我出事前中午十一点多喝了三、四两白酒的酒,之后一直没吃饭。4、证人高某的证言:2015年9月18日20时40分,我乘坐张某的夏利轿车在珲乌公路970KM+100KM处发生交通事故了。当时张某开车,沿珲乌公路由北南行,我坐副驾驶座位,我们从镇西回平安镇。我们正走着时就听咣一声,从后面上来一辆车把我们的车撞翻了,后来打电话救护车就来了。张某出事前是否饮酒我不清楚,我们没在一起吃饭。四、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钟某1的陈述:2016年4月14日13时许,我在白城市洮北区长庆辖区长庆新居小区楼下同学刘某的车上我被赵文夫骗了。我通过刘某认识赵文夫,赵文夫说能把我儿子安排到白城市长安机场,但是需要70000.00元钱,我就把钱给赵文夫。后来我得知赵文夫根本没有给我儿子办工作,而是拿我的这笔钱还债去了。我跟赵文夫说让他把钱退回不办了,赵文夫说退钱行,但是得等两天,之后也一直没给我钱。后来我跟我同学刘某在赵文夫家找到赵文夫,赵文夫跟我说我给他的70000.00元还以前的债务了,我说你不能挪用我的钱,赵文夫就又给我打了一个保证还款的欠条。欠条上的日期到了以后,赵文夫一直没给我钱,后来就失去联系了,我就来长庆派出所报案了。2、被害人柳某的陈述:2015年5月24日,我在白城市洮北区工商大厦的邮政储蓄门前被赵文夫骗了,赵文夫以前是我舅爷家的姑姑王丽洁的对象,我和赵文夫是通过这种关系认识的。2015年5月23日中午,赵文夫主动打电话说要帮我女儿办理去青山镇的农商银行工作,赵文夫说他姐夫家孩子从青山镇农商银行调到市里工作了,现在青山镇农商银行有一个空缺,赵文夫说能把我女儿安排到那当正式职工,当时我没太同意,但是他又多次给我打电话,我就说让他去办吧,赵文夫跟我说办理去银行的工作需要150000.00元,赵文夫跟我说找的是他自己家姐夫办事,肯定准成,我就相信他了。2015年5月24日上午,我和我女儿杨柳茵如、我朋友刘延洁、还有赵文夫一起在白城市洮北区工商大厦的邮政储蓄门前,我把150000.00元现金交给赵文夫,他给我打了一张欠条和一张证明,赵文夫说一个月内办成,办不成把钱返回来。之后我女儿一直没有接到农商银行工作的通知,赵文夫也没跟我说他是怎么给我女儿办的工作,后期赵文夫给我女儿杨柳茵如发过农商银行银行招聘的考试题,让我女儿简单看看就行,赵文夫说那边都已经找人安排好了,后来我女儿杨柳茵如一直没有接到考试的消息。半年时间过去了,我跟赵文夫说把钱返回来不办了,赵文夫说差不了,让我再耐心等等,还说让我跟他姐夫见一面,让他姐夫当面跟我说说怎么回事。赵文夫给他姐夫打电话,他说关机联系不上了他姐夫。我催赵文夫催的急了,赵文夫也不接我电话了,我和他用短信联系,这些短信都有截图。赵文夫一直是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的,到今天为止一年多的时间了,赵文夫一直没有还我钱,我觉得自己被骗了就到长庆派出所报案了。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文夫的供述:我知道我因何事被口头传唤到长庆派出所,因为我答应给别人办工作,但是工作没有办成,钱现在也没有还。我给白城的钟某2(二十多岁)办理白城市机场的工作,钟某2是通过我朋友孔繁文联系上的,孔繁文认为我有办理机场工作的能力,他把我的电话号给了钟某2的家属。2016年4月份,钟某2的父亲和刘某在铁路市场附近给了70000.00元钱给钟某2办工作。刘某是孔繁文的朋友。后来我找长春龙嘉机场工作的人帮助办理,但没有办成,将钱返还给我了。我用这笔钱偿还我原来的债务了,就没有退还给钟某2。我还给柳某的女儿杨柳茵如办过去白城市青山镇农商银行正式职工的工作,当时我收取了柳某150000.00元人民币,作为办理工作的费用,后期工作没有办成,我把柳某给我的150000.00元的一部分偿还我以前欠下的债务了。2016年7月份,我找办事的人返给我20000.00元,我直接给柳某了。也是这个月份,办事人又返给我50000.00元,这个钱用来偿还我债务了。2016年8月份,办事人返给我30000.00元,这个钱用来偿还我债务了。2016年9月份,办事人返给我50000.00元,我还给了柳某21000.00元,剩下的29000.00元被我用来偿还债务了。之后柳某一直朝我索要欠她的109000.00元钱,后来我手头没有钱一直没还她。2015年9月18日21时许,我驾驶借朋友张捍东的克莱斯勒轿车在珲乌公路970km+100m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一个人驾车从镇西回白城。当时我驾车沿珲乌公路由北南行,行至出事地点处迎面过来一辆大货车,车灯挺亮,等我与大货车会完车就突然发现前方有辆车,我也不知道他在行驶还是停着,我就马上刹车,就来不及了,我车右前角与对方车左后角相撞,之后对方车就翻沟里了。我下车看伤者,问他哪疼,又打了120和122。我当时车速是80-90公里/小时,晚上五点多,我喝了两杯白酒。本院对被告人赵文夫及其辩护人孙凯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赵文夫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供认,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赵文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总价值1790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文夫辩护人孙凯认为赵文夫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观点与本案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总价值179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文夫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4mg/100ml属于醉酒程度较高,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应对被告人赵文夫执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文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2000.00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赵文夫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钟某1人民币70000.00元,退赔柳某人民币109,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恩友人民陪审员  时濛濛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