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7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良锋与李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锋,李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698号原告:李良锋,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李伟,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锋诉被告李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诉状中所写的被告李伟住所地,因被告不在此居住,无法找到被告李伟,本院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李伟的准确住所地,原告亦未能提供。本院无法向被告李伟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曾书面通知原告,限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并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和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还原告李良锋。审判员  吴广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