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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执恢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42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与巫敏、巫玉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巫敏,巫玉鹏,周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恢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7号地方海事大厦1、2层。负责人:许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洪奎,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巫敏,男,汉族,句容市人,1984年9月3日生,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巫玉鹏,男,汉族,句容市人,1979年6月2日生,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周金成,男,汉族,句容市人,1982年2月10日生,住句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巫敏、巫玉鹏、周金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京商初字第385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铭琛审判员  施纪怀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