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赵全才与贺传伟、贺传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全才,贺传伟,贺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681号申请执行人赵全才,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贺传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执行人贺传君,住黑龙江省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全才与被执行人贺传伟、贺传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9民初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