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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恢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留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徐留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被执行人:徐留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留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我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资源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恢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南娟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