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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邱建萍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邱建萍,莫孔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208号。负责人关广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柱中,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强,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邱建萍,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莫孔兴,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邱建萍、莫孔兴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莫孔兴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本案已依法查封。但该小型汽车现下落不明,不具备拍卖条件。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庆平审判员  廖海云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子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