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伍甲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伍甲铝业有限公司,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伍甲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山西伍甲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郭某某、李某某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伍甲铝业有限公司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802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严雪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