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凤亮与李桂梅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凤亮,李桂梅,李桂民,姚海江,李玉波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亮。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晓文,吉林才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海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红(系姚海江之妻)。原审被告:李玉波。上诉人李凤亮因与被上诉人李桂梅、李桂民、原审被告姚海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凤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1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春梅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代理审判员 满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