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督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泰安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行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安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鲁0902民督180号申请人:泰安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市国税局南)。法定代表人:李千强,总经理。被申请人:李行,男,汉族,住泰安市。申请人泰安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泰安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称,2014年1月1日泰安市公路局与申请人签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合约主要约定:甲方选聘乙方对泰安市公路局岱道庵三宿舍提供前期物业管理事宜;委托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本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物业收费方式为业主拥有物业建筑面积交纳,住宅服务费为0.8元/月.平方米,该费用由乙方直接收取。物业费每年度结算一次,在每年度第一个月1-10日前支付当年度的物业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申请人李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纳2014年-2017年物业服务费。被申请人系泰安市公路局岱道庵三宿舍业主,房产面积90.37平方米,2014年-2017年4年的物业费为3470.2元,违约金为7167.7元(从逾期之日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共计10637.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行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泰安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2014年至2017年期间产生的物业费3470.2元以及违约金7167.7元,共计10637.9元。申请费20元,由被申请人李行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