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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兴四申请执行南充华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兴四,南充华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执23号 申请执行人:马兴四,男,生于1969年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天师镇。 委托代理人:覃小明,男,生于1975年4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报恩乡。 被执行人:南充华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马兴四与南充华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充华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充华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马兴四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杰 审判员 陈光华 审判员 刘臣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