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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金荣与吴海、张殿荣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荣,吴海,张殿荣,张殿文,刘忠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497号原告:杨金荣,女,1950年1月19出生,蒙古族,个体。身份证号:×××。被告:吴海,男,59岁,汉族,农民。被告:张殿荣,女,55岁,汉族,农民。被告:张殿文,男,49岁,汉族,农民。被告:刘忠贤,女,4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荣与被告吴海、张殿荣、张殿文、刘忠贤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金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金荣承担。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明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