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6执5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艳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艳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河北搏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中江冀东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5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廊坊艳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培均,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搏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桂霞,董事长。被执行人中江冀东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培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廊坊艳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河北搏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中江冀东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海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亚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