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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2087廖桂珍与徐红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红旗,廖桂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2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红旗,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桂珍,女,汉族,1974年11月17日生,四川省宜宾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县,现住丹阳市。上诉人徐红旗因与被上诉人廖桂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8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徐红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红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铭审判员 李守斌审判员 张玉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