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5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翁时木、张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时木,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时木,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张健,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翁时木与被执行人张健民间借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450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健银行存款账户,因余额较小,而未予划拨。2、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健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A×××××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而未予处置。3、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健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畔云庐6幢2单元403室房产,因未腾空而未处置。4、因被执行人张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5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