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晓艳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刑初21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艳,女,1981年9月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敖汉旗新惠镇歇歇脚吧足疗店经营管理者,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以敖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艳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晓艳介绍并容留卖淫女高某2(2000年12月24日出生)到其经营管理的歇歇脚吧足疗店进行卖淫活动,收取嫖资200元,并从中渔利50元。被告人张晓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晓艳介绍并容留卖淫女高某2(2000年12月24日出生)到其经营管理的歇歇脚吧足疗店进行卖淫活动,收取嫖资200元,并从中渔利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晓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高某2、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晓艳的供述材料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院认为,被告人张晓艳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晓艳系足疗店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条件,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晓艳能够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晓艳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姜向���人民陪审员 赵 剑人民陪审员 陈 宏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殷 晓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