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27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美儿、范妙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儿,范妙军,张惠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7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美儿,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范妙军,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张惠洪,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本院依据已于2016年10月10日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373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范妙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妙军和张惠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范妙军和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范妙军所有的坐落于兰溪市凤凰村8幢3单元101室(产权证号01××30)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钧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项毅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