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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鲁炳山与芜湖市晨旭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炳山,芜湖市晨旭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鲁炳山,男,1967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晨旭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傅小宝,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鲁炳山申请执行芜湖市晨旭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6)皖0202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市晨旭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